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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等16人不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9〕41号)
发布时间:2020-06-30 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9〕41号
  申请人金某等16人。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第三人湖州织里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金某等16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由于湖州某服饰公司与涉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居住在某镇某路交叉口的农民安置房中。该安置房于2010年建成,路向是以南通北,房屋二至四层是朝东坐落,层高13.8米,共四层半,建造时所用的桩子规格为8米和15米。现东面商城路有一个2000年批建的铁硼简易仓库需要改造,建成后高24米,桩深45米和60米,前后两幢大楼与农民安置房间隔距离为13.6米。该改造工程在开建时期没有任何批文和证书。另外,工地施工用到三种型号的柱子,其中对安置房地下水泥堆积最重、影响最大的是挤压方柱,影响较少的是挤压圆柱,影响最小的是水磨钻孔灌注桩。但施工方和仓库经营人为节省成本,使用了挤压方柱,导致安置房3幢3个单元的18间房屋均出现了大小不一的裂缝。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仓库改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6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照片28份、陈述材料、工程对周边房屋光照情况、湖州某服饰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变更信息、湖州某服饰公司(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钻孔灌注施工方案。
  被申请人称:一、其作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湖州某服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生产车间、生活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经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湖吴规许申收字(2019)第38号),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后经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内部流转审查(拟许可的内容于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与建设方案一并在南太湖规划网及项目地块现场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于2019年4月2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湖吴规(用地)许准字(2019)第30号)。2019年4月2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场进行行政文书送达,并于当日在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项目地块现场对用地范围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并予以公布。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充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内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被申请人认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不属于需要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作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到位。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实施程序(包含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认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收件)通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湖州某服饰公司新建生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生产车间、生活楼)规划批前公示网上截图及现场照片(湖吴规示2018-273号)、湖州某服饰公司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批后公布网上截图及现场照片(湖吴规示2019-72号)、行政文书送达回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第三人湖州某服饰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申请核发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用地位置为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商城路北侧,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用地规模为9130.5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23185.6平方米,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湖土让字(2004)58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湖吴规许申收字(2019)第38号)。尔后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受理(收件)通知书》对第三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9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湖吴规(用地)许准字(2019)第30号),认为第三人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决定准予许可,并于同日向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金某等16人认为第三人的建设施工行为导致其住房产生裂缝,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给第三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2018年12月6日,第三人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规划许可在南太湖规划网及项目地块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公示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2019年4月2日,第三人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规划许可(含项目情况、总平面图、效果图、单体明细表、用地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在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项目地块现场进行批后公布,公布时间为2019年4月2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确认合格之日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6份、照片28份、陈述材料、工程对周边房屋光照情况、湖州某服饰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变更信息、湖州某服饰公司(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钻孔灌注施工方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收件)通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湖州某服饰公司新建生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生产车间、生活楼)规划批前公示网上截图及现场照片(湖吴规示2018-273号)、湖州某服饰公司年产20万件童装生产项目批后公布网上截图及现场照片(湖吴规示2019-72号)、行政文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核发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三人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本案中,第三人申请核发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作出准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经审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于准予许可当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行政许可行为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核发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后均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但公示内容中未注明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号,本机关予以指正。
  另外,第三人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准予许可决定书》在适用法律依据方面,应当仅援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法规条款即可。现被申请人除援引上述法律法规条款外,还援引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法律法规条款,存在瑕疵。且《准予决定许可书》中对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编号书写有误。鉴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许可行为的事实、程序并无不当,上述情况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机关亦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的建设施工行为导致其住房产生裂缝等问题,该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如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