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9〕33号
申请人黄某等24人(具体名单附后)。
复议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黄某等24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逾期未履行调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书面调查处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对象是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机构改革后的名称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并非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虽为派出机构,但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后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均系吴兴区妙西镇某村村民,分别在本地的萝卜坞、钦家平洋、杨梅山、赵坞等地合法承包经营了面积不等的林地,且承包经营权在本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记。2016年开始,相关建设单位在本地开展“原乡小镇”建设项目,圈占、使用本地土地约800余亩,建设了面积为98至140平方米房屋、400至800平方米别墅用以出售。部分村民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涉案“原乡小镇”项目经审批批准的用地为16.1179公顷(约241.7685亩),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酒店餐饮),规划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业(酒店餐饮),相关建设单位明显存在“少批多占”、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且自项目开始至今,在没有公示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别墅房屋等已经建设竣工并予以出售,申请人尚未依法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申请人认为“原乡小镇”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1月7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了书面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签收至今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严重违反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24份,林权登记查询证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土地违法现场情况照片、视频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其早于接到查处申请书前就依法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相关涉案违法行为也已整改。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对妙西镇某村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湖州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搭建围墙,故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将围墙石砌部分予以拆除。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后,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赴其举报的涉嫌非法占地的现场进行调查,查明“原乡小镇”项目建设用地已办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用地面积是16.1179公顷,用地性质是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房屋用途是商业服务业。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建设单位存在“少批多建、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该项目所建房屋也是用于商业服务之中。另查明,该项目所牵涉到的使用未经用地审批的农用地,是与吴兴区妙西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后合法、有偿使用,未改变流转用途及土地性质,不会涉及申请人所陈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征地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责令涉事方整改,其整改后被申请人时常进行巡查,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未进行立案查处。
二、被申请人依法将相关调查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事项已经在调查核实督促整改中,曾于2019年3月将相关情况电话回复了申请人,申请人是知晓其申请查处事项的相关处理情况的。综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也将相关情况电话回复给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相关建设单位存在“少批多占、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别墅房屋也不存在擅自出售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履职到位,请求复议机关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土资监罚(吴)改字〔2018〕191号)及送达回证,承诺书,原乡小镇照片两份,电话详单明细,湖州市吴兴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基本建设)(吴发改经投备[2016]14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6]-056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湖州原乡小镇只征收不农转(农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湖州原乡小镇农转土地勘测定界图,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湖州某公司流转土地区块及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补充协议,回复函(某村委会),回复函(被申请人)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吴兴区妙西镇某村村民。2016年度吴兴区“坡地村镇”用地试点项目第2批次用地经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2017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6]-0564),同意该“坡地村镇”建设试点项目用地16.1179公顷,土地均位于某村范围内。尔后该地块用于建设“原乡小镇”项目。2016年5月,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湖州某公司在吴兴区妙西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签订《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补充协议》,将包含部分申请人在内的123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面积合计865.48亩)以转让方式流转给湖州某公司,用于“原乡小镇”项目的生产经营等。2018年,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发现湖州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于12月3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土资监罚(吴)改字〔2018〕191号),要求限期拆除。2019年1月23日,湖州某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对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要求责令其改正的行为进行整改。
2019年1月7日,申请人向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邮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原乡小镇”项目存在“少批多占”、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且该项目未公示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要求查处。截至2019年4月13日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未予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调查处理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有关查处申请的办理情况。2019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邮寄《回复函》,书面告知申请人:“原乡小镇”项目建设用地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该项目所使用的未经审批的农用地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有偿使用,未改变流转用途及土地性质,不存在少批多建、违法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不涉及征收土地、安置补偿等问题;湖州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围墙的问题现已整改到位,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再进行立案查处。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4份,林权登记查询证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土地违法现场情况照片、视频截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土资监罚(吴)改字〔2018〕191号)及送达回证,承诺书,原乡小镇照片两份,电话详单明细,湖州市吴兴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基本建设)(吴发改经投备[2016]14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6]-056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湖州原乡小镇只征收不农转(农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湖州原乡小镇农转土地勘测定界图,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湖州某公司流转土地区块及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补充协议,回复函(某村委会),回复函(被申请人)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州市吴兴区机构改革方案》之规定,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吴兴区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将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湖州市规划局吴兴区分局等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故,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在本行政复议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由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承担。
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本案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如具有该法定职责,是否已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行。首先,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本案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的问题。《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对“原乡小镇”项目“少批多占”、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问题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属于本案涉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符合有关管辖规定,有权并有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职的问题。行政机关收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应在法定履职期限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以规范、有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调查处理答复应当清晰、明确,并通过一定的载体呈现答复内容,便于申请人知晓和查收。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之前已发现了湖州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整改,调查处理行为并无不当。但在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之后,被申请人仅通过电话方式将有关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告知方式不属于规范、有效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的情形,故可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将有关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