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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等5人与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8〕33号)
发布时间:2019-09-18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8〕33号

 

申请人殷某、洪某、华某、王某、潘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殷某、洪某、华某、王某、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的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7月1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告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为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某村居民。2018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申请人的房屋在此范围内。申请人认为,上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征收地块并不具备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征收决定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以征收形式进行旧城区改建需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在地块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需要进行旧城改造项目。而事实上,征收决定所确定的范围内既无“危房”、也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等具备实施征收的条件。所谓“危房”,本案征收决定所涉地块房屋均建成于九十年代末,都属于单门独院房子,远未达到设计年限。所谓“基础设施落后”,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块配套设施齐全,六七分钟的路程范围内有农贸市场、中小学、人民医院,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居住环境良好,建筑容积率低,与当前住宅设计规划要求相比并不落后,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征收形式进行集中改建。二、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以及拟定、批准补偿方案时,都未依法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三、认定事实和适用错误。上述第二点理由,申请人未能见到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审核了哪些前置性材料,有关意见需要等看到相关材料时再针对性地提出。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产证等。

被申请人称:一、征收决定的主体适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决定》是由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确定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二、本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涉案地块因旧城改造的需要进行征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三、《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因“旧城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改造,且该区块的改造符合安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决定事实清楚。四、《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次征收的补偿方案,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同时,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前,安吉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2日就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征求意见,5月25日又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了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次征收前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有充分的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次征收决定作出后,于2018年5月26日进行了公布。《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涉案征收地块在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已征求所在区块被征收人的意见,同意征收的被征收人比例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安政房征决〔2018〕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安政房征决〔2018〕2号征收决定及公告、安住建〔2017〕139号关于2018年度安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请示及昌硕办〔2017〕13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关于实施余墩区块旧城改造的请示、安政函〔2017〕93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批复、安编〔2017〕14号文件及委托书、《关于余墩区块房屋征收调查公告》等、报告及公告、余墩区块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同意率统计及民意调查表、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函、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安吉县规划局的复函、资金证明、安住建〔2018〕50号请示、余墩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结论、安政函〔2018〕20号批复等、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供选择评估机构名单公告等、已完成签约名单及征收补偿协议、涉案项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昌硕街道办”)向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提交关于实施余墩区块旧城改造的请示。同月8日,县住建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2018年度安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请示,为推进优雅竹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加快高质量建设“中国最美县域”,就余墩区块旧城改造等项目拟列入征收计划。被申请人于同月14日作出批复,同意县住建局的上述房屋征收计划。2018年3月上旬,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分别复函县建设局,回复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月12日,昌硕街道办将余墩区块的环境情况向县住建局报告。同月13日,县住建局向被申请人报告确认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法律规定。3月15日,被申请人将余墩区块拟征收范围予以公告。2018年3月18日,经县住建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昌硕街道办开始征询被征收人对旧城区改造的意愿,截至4月下旬,90.76%的被征收人同意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同时,昌硕街道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于同年5月25日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余墩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各相关部门论证后,于2018年4月22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同年5月25日,安吉县建设局将公众意见情况及意见处理情况予以通告公布。截至2018年5月25日,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同年5月23日,昌硕街道办对此次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安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被申请人于5月26日作出了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当日予以公告,附项目征收范围图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事项。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安政房征决〔2018〕2号征收决定及公告、安住建〔2017〕139号关于2018年度安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请示及昌硕办〔2017〕13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关于实施余墩区块旧城改造的请示、安政函〔2017〕93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批复、安编〔2017〕14号文件及委托书、《关于余墩区块房屋征收调查公告》等、报告及公告、余墩区块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同意率统计及民意调查表、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函、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安吉县规划局的复函、资金证明、安住建〔2018〕50号请示、余墩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结论、安政函〔2018〕20号批复等、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供选择评估机构名单公告等、已完成签约名单及征收补偿协议、涉案项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包括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度安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表及安吉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的复函等,能够认为涉案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之情形。

关于涉案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情况。本案中,安吉县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组织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各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向公众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018年5月25日,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涉案旧城改造项目已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也已经过安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截至2018年5月25日涉案项目已设立专户,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吉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为实体及程序上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安政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安政房征决字〔2018〕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