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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等6人与长兴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8〕20号)
发布时间:2019-03-22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8〕20号

申请人周某甲等6人

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甲等6人不服长兴县泗安镇兴隆村对六申请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确认的每亩41000元补偿标准的行政行为,并要求按照每亩1500000元的标准赔偿申请人土地被非法征用的经济损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一、其系被申请人非法征用集体土地的受害者,依法应得到相当于市场土地出让价格标准的赔偿。杭长高速公路北延工程(泗安至浙苏界)建设用地属于非法用地,该建设项目非法占用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该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没有加盖单位印章,无法核实其真伪,且内容越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赋予申请人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申请人充分相信该建设项目用地属于非法用地。被申请人实施土地征迁的行为已由(2015)浙湖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未批先用违法。因该不法行为侵占申请人承包地18.002亩而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2700.3万元(即按照每亩150万元的赔偿标准赔偿),作为违法行为人,被申请人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申请人要求按照每亩150万元的赔偿标准赔偿,有着充分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事实方面,根据2015-2016年上半年,全国33个县市平均封闭式试点调查统计得出的公开出让价格为每亩122.9万元。37公里42亿的投资方案可以证明杭长高速公路北延段工程用地价格实际卖130万至150万之间。法律方面,2018年《宪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已经批准的合法使用土地,不包括违法占用土地,我们可以得到卖多少赔多少的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也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作出了明确规定。三、被申请人故意隐匿相关文件、压低赔偿标准,应承担信息公开之责。综上,被申请人确认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重违法且毫无依据,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应按照每亩150万元的标准赔偿。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被强制征用土地面积明细表、泗安镇杭长高速北延(泗安至浙苏界)工程兴隆村政策处理统计表、证明、土地承包权证及合同、裁决申请材料及其邮寄凭证、通知、协调申请材料、国土资函〔2014〕6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杭(州)长(兴)高速公路北延(泗安至浙苏界)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15)浙湖行初字第22号、(2015)浙湖行赔初字第10号、(2015)浙行赔终字第30号、(2015)浙湖行赔初字第8号、(2015)浙行赔终字第28号、(2015)浙湖行赔初字第4号、(2015)浙行赔终字第24号、(2015)浙湖行赔初字第7号、(2015)浙行赔终字第27号、(2015)浙湖行赔初字第9号、(2015)浙行赔终字第29号、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表及其邮寄凭证等。

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第一项复议申请的对象是征地补偿标准,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对于行政赔偿事项,申请人周某甲童某陈某周某乙周某丁五人均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因此,申请人周某甲等五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非法征地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属于已经有生效法律判决的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而对于申请人周某丙的赔偿请求事项虽没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但行政复议中的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依附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行为方能一并提起,否则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此,申请人周某丙的该项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周某甲等6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