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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7〕64号)
发布时间:2018-09-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7〕64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17年1027日收到申请人邵某不服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通过安吉某建设发展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异地安置补偿协议》得知安吉县某街道某社区某村*号地段已经被征收,申请人质疑该出让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安吉县某街道某社区某村*号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的相关资料。但被申请人没有依申请人的申请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表明该信息在本机关信息系统中不存在。事实上该地段房屋已被拆迁,被申请人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于法无据。此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应当由各项前置依据及证据材料组成,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过程中,这些相关材料也应该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依法认定其行为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某街道某社区某村*号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的申请后,经查询未找到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查询,由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是有效的地块信息或者项目名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也未查到相关地块集体土地的征收批文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权利,被申请人在答复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你需要其他信息,请你明确信息名称并作出更改或者补充,本机关再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答复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就该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根据申请人第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向其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相关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关于要求公开“某街道某社区某村(第六网格)地籍号251号所在地块集体土地征收批文、公告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的信息描述,经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本人电话确认,明确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地块为安吉县开发区(递铺街道)2014-44-1地块。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8号,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4]-0284)、安吉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汇总表、安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年第039号)、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第039号)、某项目二期拆迁政策手册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申请人邵某向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安吉县某街道某社区某村*号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尔后被申请人向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情况说明》,表明未查到相关地块集体土地的征收批文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2017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表明本机关信息系统中未找到该地块的批文和决定文件,该信息在本机关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安吉县某街道某社区某村(第六网格)地籍号251所在地块集体土地征收批文、公告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以及《某项目二期》拆迁政策手册。尔后被申请人向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情况说明》,表明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确认政府信息所涉地块为开发区(递铺街道)2014-44-1地块,并附相关资料。2017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8号),并提供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4]-0284)、安吉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汇总表、安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年第039号)、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第039号)、某项目二期拆迁政策手册。

再查明,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虽对被征地块所在位置的表述前后存在差异,但所需获取的均为同一地块的相关政府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4号)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7]3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4]-0284)、安吉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汇总表、安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年第039号)、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第039号)、某项目二期拆迁政策手册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有权并有责任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申请人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安吉县某街道某社区某村*号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和土地征收决定文件。由于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表述中未对具体的被征地块信息或项目名称进行明确,仅用门牌号所在地块进行描述,致使政府信息查询结果不准确,该种情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更改或补充。现被申请人直接以申请人的表述内容查询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又另行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被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已经获取该政府信息,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1013日作出的安公开告知[2017]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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