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7〕67号
申请人某建设公司。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某建设公司等8家申请人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安吉县人民政府和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安吉某建设项目资格公告。
申请人述称:2017年9月30日建设单位安吉某置业公司和中介代理机构某公司发布了某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以及相关的资格预审文件。我公司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7号)及《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6〕51号)相关文件要求,就本次资格预审招标提出质疑,并于2017年10月16日向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诉,至2017年11月7日,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交易监管科已回复《关于某建设项目投诉的回复》,由于该回复未根本上回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以及投诉请求,现提请湖州市法制办对过程进行行政复议,同时,我公司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提呈如下:
1、根据《建筑法》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针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关行动监督部门投诉;
5、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7号)中明确德清、长兴、安吉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6、安吉县凤凰中心广场资格预审文件仅要求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二级以上,且该项目不管从工程规模、结构等级都达不到特殊专业要求标准,因此该预审文件严重偏离湖州市、长兴县、德清县的资格预审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7、《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6〕51号)文件内容,安吉县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形式,同时也没有关于资格预审相关的招标管理办法。
望复议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文件行政复议并撤销安吉某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安吉某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各单位《关于某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的投诉》、《关于某建设项目投诉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为《安吉某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该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制作及发布主体为某公司,即安吉某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该行为并非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争议的解决和招投标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均给出了明确的路径和程序,申请人认为涉案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上述规定另行寻求救济。综上,本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对某建设公司等8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