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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德清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7〕39号)
发布时间:2018-03-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7〕3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德清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德清县人民政府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机关于6月2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以不服莫干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为由,先后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最后一份复议也已于2017年5月31日审理完毕。德政复决字[2016]14号、德政复决字[2017]1号、德政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复议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莫干山镇人民政府无视法律,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无果;4月12日再次向被申请人,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仅收到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告知应由被申请人答复处理,然而被申请人至今依然无果。申请人认为: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明确了被申请人具有限期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2.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明确了被申请人具有限期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复议决定的合法途径。3.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告知书证明:该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应该被复议机关受理的,应该由被申请人受理。4.申请人在复议中的诉求与申请人申请建房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正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为,而被申请人却始终未能履行。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及第(十一)项,故逐级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救济。综上,恳请湖州市人民政府促成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督促下级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德政复决字[2016]14号、德政复决字[2017]1号、德政复决字[2016]7号行政复议决定。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德政复决字[2016]14号、德政复决字[2017]1号、德政复决字[2017]7号、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称:其已经履行了督促职责,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亦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事实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作出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没有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并非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可以选择电话答复等方式。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48分,县法制办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张某被申请人已经责令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督促落实职责。2017年2月15日,县法制办收到张某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立刻向莫干山镇人民政府调查了解其履行德政复决字[2016]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莫干山镇人民政府答复称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张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县法制办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张某,其表示刚收到补正告知书,对于强制申请可以撤回。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2017年2月19日,其按照莫干山镇政府的要求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书面明确,但莫干山镇政府至今没有履行答复职责。经被申请人调查了解,莫干山镇政府确实未对进一步明确的信息进行答复。因此,201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向莫干山镇政府下发了〔2017〕1号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要求莫干山镇政府限期履行答复职责。5月25日,被申请人与县监察委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对接。三、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在被申请人的督促下已经全面履职。被申请人一直在督促莫干山镇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被申请人的催促督办下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已经全面履行了德政复决字〔2016〕14号、德政复决字〔2017〕1号、德政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三个复议决定书,按照申请人的信息申请要求,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6月30日向张某寄送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3号)告知其补正相关信息;2017年7月10日,向张某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第1号和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3号;2017莫信公第4号)。至此,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已经全面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湖州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德政复决字〔2016〕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2月13日)、2017莫信公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行政复议强制申请书(4月12日)、(2017)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回证、德政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德政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莫信公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邮寄凭证、通话记录详单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张某向莫干山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张某以不服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为由向被申请人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莫干山镇政府(201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重做的复议决定。2017年2月15日、4月12日,被申请人先后收到张某提交的《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强制莫干山政府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4月13日,被申请人向莫干山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同时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已经责令莫干山镇履行职责。

另查明,莫干山镇人民政府于7月10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3号、4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7月31日作出(2017)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德政复决字〔2016〕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书(2月13日)、2017莫信公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行政复议强制申请书(4月12日)、(2017)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回证、德政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德政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莫信公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邮寄凭证、通话记录详单、(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莫信(公)第3号、4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7)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实质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的履行问题,申请人因认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得到履行,故而又提出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督促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由此而产生了本案。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行政强制权,也必须基于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规定中的责令限期履行不同于行政强制权,而是行政复议决定后督促履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当事人不能再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的督促履行情况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