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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4人与安吉县人民政府案不予受理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7〕31号)
发布时间:2018-03-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7〕31号

申请人王某、周某、程某、袁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等4人请求撤销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大型动漫主题休闲度假综合园区的合作协议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经查询2009年5月6日被申请人单某与某公司签订19.5平方公里土地《合作协议》,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耕地7622亩、农民宅基地、生态林地等3万亩,利用以租代征的形式代替征收集体土地程序,以官商警黑恶势力实施对涉案耕地的圈地运动,征地不安置,假安置失地农民,新增耕地全面造假,征收耕地基本农田增减挂钩造假。单某、廖某、周某等官商警黑恶势力的圈地运动用文件、协议代替法定程序,不择手段动用地方势力,鼓励部分村干部弃耕卖地、卖生态林地、农民宅基地、承包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涉案区域涉及国土厅浙土资整验[2006]099号中浙土资整字969-970号整个安吉县递铺镇十字路,禹山坞毛草塔土地整理项目,圈地运动严重违反国发(2004)28号、《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基层农民安身立命的生存资源被掠夺、被毁灭,社会主义制度、民主专政、党领导下的政府是决不应有的现象,是与习近平总书记创导的‘两山’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理应被消灭。圈地运动不顾国家的粮食安全,不顾三友社区四个行政村农民生活、生存问题,以暴征制造社会根基动荡,并以此作为政绩为基层腐败官员继续混入高层,窃取党政要职奠定腐败基础,圈地运动为非法强征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提供保障,为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提供非法保护,破坏污染自然水源将禹山坞水库库区内作为商业项目开发,破坏6000多亩原生态林地作为商业项目开发,自然村庄彻底被单某、廖某、周某等官商警黑恶势力毁灭,自然环境遭永久性破坏。为了单某、廖某、周某家属利益,为了单某个人政绩,不择手段造假欺骗、抢夺窃取、压榨剥削当地下层农民利益,动辄使用暴力强拆抢征,在时代当下是不能代表民族、民众利益的,是腐朽没落的、祸国害民的政权窃取者,理应被限制被消灭。一个成熟、智慧的上层才能代表民族、民众、国家利益,即对内实行“让步共蠃政策”,领导基层农民依靠科技发展生产力,而非靠强买强征为一己私欲,制造虚假耕地数据、虚假基本农田、虚假增减挂钩来欺骗国家最高决策层,给国家带来耕地数据严重失实,使最英明的决策高层误失良策与纠错良机,给社会基层以不稳定、不和谐埋下祸根,极大地侵害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党的核心利益,像“仓鼠”一样腐食国家与农民利益,破坏党的规矩、纪律,迫使基层农民失去基本生活、生存保障,生活回到从前成为难民。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行政程序法》国发[200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被申请人履职渎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己经产生社会恶果,必需依法追究其行政渎职行为,恢复耕种条件,恢复自然环境原貌 ,安置失地农民,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生存条件不降低。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安吉县发经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承包合同、关于建设大型动漫主题休闲度假综合园区的合作协议、前期土地征收协议、土地补偿款延期支付补充协议条款、批复、照片、湖土资〔2009〕127号、土地征收协议、土地征用协议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满足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条件。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对象为安吉县人民政府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人与涉案合作协议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