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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12-19 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7〕3号

申请人芮某。

被申请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芮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经济技术发开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于1月2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3月14日,本机关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吴兴区某乡某村的村民,其位于湖州市吴兴区某乡某村*号的房屋因湖州市某分区*号地块项目(湖州市某学校)需要被征收。为核实该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湖州市某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告知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日前书面答复申请人。2016年12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开信答[2016]第35号《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答复完毕,被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但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湖州市某分区*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申报资料”,其中并不包括“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湖州市某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确认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及邮寄凭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湖开信答[2016]第35号)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湖州市某分区*号地块项目(湖州市某学校)土地用途为划拨教育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划拨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6年12月14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湖批次***)中已经包含供地方案。所以,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已经答复完毕,不再重复答复,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到位。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收悉《关于转办芮某依申请公开的函》,要求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2日之前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要求在2016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湖开信答[2016]第35号),程序到位。

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律依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法律依据充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查表(2016年转6号)、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关于芮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调查报告及附件、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湖开信答[2016]第35号)的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芮某于2016年12月8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湖州市某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2016年12月13日,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已于2016年12月13日转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2016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湖开信答[2016]第35号),认为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的部分内容重复,且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按时答复,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重复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湖州市某分区*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申报材料。2016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政府信息。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函》(湖土资信〔2016〕57号),附附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成果表、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计算表、界址点成果表、规划定点范围图、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征收补偿协议、关于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统筹费的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证明、征地补偿款收据,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及邮寄凭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湖开信答[2016]第35号)及邮寄凭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查表(2016年转6号),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关于芮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调查报告及附件,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函(湖土资信〔2016〕57号)、附件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有权并有责任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湖州市某分区*号地块用于某学校的迁建工程项目,相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故上述材料文件即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湖州市某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两者具有一致性,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的部分内容重复。但未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于向不同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可以其他机关已经答复为由而不予重复答复。现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重复申请且其他行政机关已答复完毕为由,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此外,申请人向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先后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