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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工作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1-11阅读:字体:【
  为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社区矫正现有法规(细则)为依据,通过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落实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增强规范执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工作效能,保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及时制止、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建立湖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司法局政治部警务人事处、办公室、法制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在法制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操作细则的制订,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的日常工作。
  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履行县级司法局及社区矫正科的相应执法职能。
  市司法局法制处直接承担对市直属分局的执法监督职能。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县区司法局本级及各司法所、市直属分局及下属各司法所。
  (二)工作要求
  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⒊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各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⒋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⒌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⒍其他应当履行的执法职能。
  四、法定职能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职能;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的职能;
  (三)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的职能;
  (四)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批职能;
  (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审批职能;
  (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职能;
  (七)社区矫正警告的处罚职能;
  (八)提请治安处罚的建议职能;
  (九)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职能;
  (十)提请撤销假释的建议职能;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职能;
  (十二)提请减刑的建议职能;
  (十三)解除社区矫正的职能。
  五、职权分解
  (一)司法所
  ⒈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⒉实施审前社会调查;
  ⒊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
  ⒋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的审批;
  ⒌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初审;
  ⒍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初审;
  ⒎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初审;
  ⒏实施警告处罚、治安处罚建议、撤销假释建议、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案件的调查上报;
  ⒐实施解除社区矫正的初审和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
  (二)县区矫正科、市直属分局
  ⒈依法接收登记社区矫正人员;
  ⒉审查社会调查;
  ⒊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审查;
  ⒋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查;
  ⒌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查;
  ⒍实施警告处罚;
  ⒎实施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
  ⒏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审核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的证明书。
  (三)县区法制科、市局法制处
  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形式和程序性核查工作。
  每年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事项和监督重点,由市司法局根据本细则另行明确。
  凡经县区司法局法制科核查的案卷均于核查后15日内复印送市局法制处备案。
  六、主要执法事项工作流程
  (一)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流程
  ⒈县区司法局、市直属分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矫正科(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任务指派给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所;
  ⒉司法所接受指派任务后,应当及时指派调查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司法所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级司法局(分局)同意,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⒊调查结束后,《浙江省社会审前调查表》应经司法所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相关调查材料一并报送县区局矫正科(分局)审查;
  ⒋县区局矫正科(分局)应当认真审查司法所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对重大复杂、有疑问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矫正科(分局)可责令司法所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制科(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可进行核查;
  ⒌核审无异议的,调查人员报送评估意见给分管局领导签发,并在审前调查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⒍评估意见、审前调查表以及调查材料送达委托机关。
  7.县区局矫正科(分局)要建立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台账,相关台账报检察机关备案。
  (二)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程序
  ⒈县区矫正科(分局)收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⒉县区矫正科(分局)为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⒊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
  ⒋司法所应当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建立工作档案。
  (三)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流程
  ⒈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县区矫正科(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法制科(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等材料进行核查,但需在2个工作日出具核查意见并退卷;
  ⒋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给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⒌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应书面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四)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审批流程
  ⒈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报送《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到县区矫正科(分局)备案;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五)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流程
  ⒈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法制科(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但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退卷;
  ⒊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六)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流程
  ⒈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通报辖区派出所后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县区矫正科(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通过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但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退卷;
  ⒋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⒌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区矫正科(分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七)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流程
  ⒈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后,调查人员拟制警告处罚决定书。法制科(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警告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但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退卷;
  ⒋警告处罚决定书呈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书面警告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八)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流程
  ⒈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矫正科审核后,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并报法制科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法制科(处)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和程序性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意见并退档;
  ⒋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呈分管局领导批准,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九)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流程
  ⒈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报法制科(处)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法制科(处)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和程序性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意见并退档;
  ⒋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报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的,县区矫正科(分局)还应将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服刑监狱。
  (十)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流程
  ⒈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⒉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法制科(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等材料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但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退卷;
  ⒋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呈送分管局领导批准;
  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应当连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减刑建议流程
  ⒈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矫正小组评议;
  ⒉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⒊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后,认为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出具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制科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减刑建议书等材料进行形式和程序性核查,但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退卷;
  ⒋对符合条件的矫正人员减刑情况,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矫正科(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无异议的,经办人员拟制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等材料送分管局领导批准;
  ⒌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湖州市司法局审核;
  ⒍经湖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关押机关。
  (十二)依法实施解除社区矫正流程
  ⒈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司法所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和合议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符合解矫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
  ⒉县区矫正科(分局)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⒊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县区区检察院和县区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⒋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七、考评方法和结果运用
  (一)考评方法
  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工作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进行,对年度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考评工作在年初对具体考核内容予以明确。
  (二)结果运用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衡量相关科所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与局年底评先评优相挂钩。
  八、责任追究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具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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