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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4阅读:字体:【

各县区司法局、湖州监狱、市劳教所、市局各部门:
  《湖州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工作规则》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湖州市司法局委员会
2007年10月18日   

湖州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局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第二条  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市司法局的全面工作。局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确定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确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报告,听取下属单位和局纪委、局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对下属单位党组织向局党委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讨论决定有关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和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六)以市局党委名义向市委、省厅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县(区)司法局和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工作要求,发出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局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条  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司法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四条  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和重要活动安排,提出按规定应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事项的初步意见;
  (三)通报、交流工作动态和安排,研究阶段性工作部署;
  (四)讨论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审议以市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局机关行政经费的安排使用,审议分析局机关每季的财务收支状况;
  (六)讨论研究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
  (七)对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  局务会议讨论部署市局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部署落实执行的措施;
  (二)听取各处室上月工作情况汇报和当月重点工作安排并对月度工作进行讲评和部署;
  (三)研究部署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有关工作,检查督促机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
  (四)贯彻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
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
  (一)局党委每年应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按规定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局党委要保证下属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应由下属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干预。
  局党委在对下属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一般应事先征求下属组织的意见。需要下属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属组织通报。
  (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局党委职责范围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
  党委委员应明确分工,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需要局党委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在会前反复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五)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局党委会活动,协调委员的工作。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六)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七)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局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党委会讨论。
  第七条  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决定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最后决定。
  (一)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市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议事制度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委会除特殊规定外,应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局领导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它同志列席。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委员个人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由政治部负责综合,报书记审定。党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2天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应及时印发和送达。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对议题内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主持人根据党委会议题内容,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为局机关处室、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三)党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表决,通过比例为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四)党委会由政治部安排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五)对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政治部要督促检查。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一)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局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列席。因工作需要,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应事先请假。
  (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由局长确定,讨论的事项和形成的决定,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办公室负责交办和督办。
  (三)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因工作急需未能及时提交会议讨论时,可经局长同意后先行办理,事后应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条  局务会议一般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按规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缺席。
  (一)局务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如因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二)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处室的干部传达局务会议精神,认真及时地落实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公室应根据局务会议和局领导的要求,加强对会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跟踪督查,并将进展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
  四、公文审签
  第十一条  凡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第十二条  凡以市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办的职能处室起草后,统一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局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涉及一个方面工作或一般事务性公文,经有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般由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
  第十四条  局管干部的任免文件,在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局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  以市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的公文,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
  五、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湖州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实施意见》,努力做政治坚定、干净干事、奋发有为、团结和谐的表率。
  第十八条  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必须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依托湖州普法网,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和其他局领导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定期进行对照检查,并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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