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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交流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4阅读:字体:【

各县区司法局、湖州监狱、市劳教所、市局各部门:
  《湖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交流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湖州市司法局委员会
2007年11月9日    

湖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交流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干部交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交流对象和范围
  交流对象主要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列入公务员管理,并因工作、培养锻炼、回避规定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在职干部。重点是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湖州监狱、市劳教所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或年轻后备干部。
  干部交流可以在市局与县区局之间,市局与监所单位之间,监狱与劳教所之间进行。
  市局机关应注重选调县区司法局、湖州监狱、市劳教所现任中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层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或挂职锻炼。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中层干部到县区司法局、湖州监狱、市劳教所任职或下派挂职锻炼;选调湖州监狱与市劳教所的干部到对方单位任职或挂职锻炼。
  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流原则
  1、遵守规定,符合程序。
  2、稳妥适度,有序推进。
  3、组织安排为主,兼顾交流对象的特长和意愿。
  4、市局机关与监所单位先行,逐步扩大交流范围。
  5、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调整相结合。
  三、交流形式和期限
  交流分调动交流和挂职交流(包括上挂、下派等)两种方式进行。调动交流的干部按规定其组织行政和供给关系等同时转入新单位。挂职交流干部的编制、职务(职级)、警衔等级和工资福利等供给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关系转入新单位。
  上挂或下派挂职交流的期限一般均为1年。
  四、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局政治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交流工作,具体制定干部交流工作方案,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经调出、调入单位(包括上挂、下派单位)协商办理。
  交流干部的工作安排,根据职位要求、工作需要及本人实际安排相应的工作。挂职交流的干部在交流期间的日常管理以新单位为主,原单位协助。
  挂职交流期间或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意愿并经组织同意,可正式调入新单位工作。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政工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2、征求干部调出、调入(上挂、下派)单位意见;
  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4、党委(党组)或者政工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5、政工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经受锻炼。
  交流干部原则上作平职(级)安排,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任用。干部交流期间的工作经历和表现应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挂职交流期间或调动交流一年后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提拔任用。
  挂职交流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的,可自愿参加;按规定可正常晋级晋衔的,享受原单位待遇并适当予以照顾。
  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调入调出、上挂下派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六、交流工作纪律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局党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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