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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司法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2阅读:字体:【

湖州监狱,市劳教所,市局各部门:
  《湖州市司法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司法局委员会
  2009年9月4日   

湖州市司法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既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又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胜任拟任职务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符合拟任职务年龄。
  四、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五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提任科级正职,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科级副职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三)提任科级正、副职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应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三年内累计二周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及时安排完成培训;
  (五)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且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以越一级提拔;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程序和方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
  1.民主推荐科级领导职务
  (1)制定民主推荐任用方案,经局党委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3)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4)统计推荐票数,进行综合分析;
  (5)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职务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2.竞争科级领导职务
  (1)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经局党委讨论通过后,公布职位职数、任职条件、竞岗范围和有关要求;
  (2)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3)组织笔试、竞岗演讲、民主测评;
  (4)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二)行政非领导职务的选拔
  1.不占比例限额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非领导职务的;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十年,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4)录用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
  (5)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经考核合格者,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2.占比例限额
  在本单位规定职数限额内,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程序选拔:
  (1)公布推荐职数;
  (2)组织民主推荐;
  (3)统计推荐票数,综合分析;
  (4)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政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5.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和集体讨论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6.政工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讨论决定
  (1)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2)干部任免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政工部门应准备干部拟任免建议方案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党委会讨论。
  (3)党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要征求未到会同志的意见。党委成员对干部调整的意见应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讨论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某些情况尚不清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
  (4)对党委已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分管领导或由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干部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服从党委决定。
  (五)任职
  1.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须报上级组织审批任免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2.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科级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4.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交流、回避
  1.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六年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须连续留任的,一般延长不超过三年。
  3.交流采取轮岗、转任、调任的方式进行。
  4.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5.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6.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或者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党委及其政工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他直属单位。
  2.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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