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4〕147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3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 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