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4〕77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朱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
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