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州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湖州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市合法性审查中心)(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湖州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草案送审稿)
湖州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日
湖州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拟出台的公共政策、规划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政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各类规划,包括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具体评估范围清单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转发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的文件,不作为评估对象。涉及国防建设、保密规定等其他情形的,不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第四条【基本原则】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科学评估、社会参与的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公共政策、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强化健康优先发展理念,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制定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强化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专家库成员能力培训。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和健康影响评估案例数据库,推动健康影响评估专家主导、人工智能辅助决策。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四)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
(五)其他与健康影响评估有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职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实施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公共政策、规划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拟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公共政策和规划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每年年初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抄送年度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公共政策发文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年初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抄送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评估内容】健康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评估对人群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重点评估是否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是否可能加剧人群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是否可能增加人群中毒和伤害发生的风险;是否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评估对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重点评估是否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社会心理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评估对人群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带来的不利影响。重点评估是否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对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评估方法】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查、检验检测等定性定量的方式方法,结合区域健康分析情况,科学评估健康影响,并客观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条【专家库抽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人数以奇数核定,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公共政策、规划或工程项目相关领域专家和医疗卫生领域专家各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公共政策和规划评估程序】以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公共政策和规划的健康影响评估应在公共政策和规划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完成。由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公共政策和规划,由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公共政策和规划,由牵头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一)公共政策和规划起草部门提交材料。包括:1.公共政策、规划送审稿;2.起草说明;3.征集意见汇总材料;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评估部门在一次性收齐资料后,通过会议、函审、在线等方式组织健康影响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形成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评估过程不超过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由评估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三)公共政策和规划起草部门根据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审议。在收到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健康影响评估意见采纳情况,在公共政策和规划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共政策和规划文本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项目评估程序】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估,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论证同步进行。评估程序:
(一)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论证阶段,将工程项目相关方案及与工程项目决策有关的资料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二)卫生健康部门在一次性收齐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健康影响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形成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反馈相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过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对工程项目相关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收到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健康影响评估意见采纳情况和修改后工程项目相关方案。
第十三条【评估意见形式】健康影响评估实行繁简分流,根据健康影响程度分类出具健康影响评估意见:
(一)经专家初步筛选,无不良健康影响或者不良健康影响轻微的,填写健康影响评估初筛表,即完成评估;
(二)可能存在明显不良健康影响的,填写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反馈表,提出改进建议;存在重大不良健康影响的,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可提出暂缓出台或暂缓实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备案核查】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反馈材料进行审核,发现对评估建议不采纳理由不充分或者风险防控措施不足的,应当向起草部门或者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可以根据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评估结果运用】公共政策、规划制定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健康影响评估意见,有效规避健康影响,推动科学决策,对评估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情况作出相应说明。未经健康影响评估的,不予提交人民政府审议;以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公共政策、规划,未经健康影响评估的,部门办公会议不予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跟踪监测】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过程、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实施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政策、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有关部门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