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因错列被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后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因生活需要通过美团APP平台在店铺某小厨(营业执照店铺名称为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消费15元订购一份干锅有机花菜,该产品美团APP
平台店铺信息没有有机认证标识及有机认证防伪码,经营者销售上述食品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全国12315APP平台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理(编号1330526002023040405738558)。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回复处理结果,认定有机花菜是花菜的一个品种,经营者没有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违法事实认定不清。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涉案产品干锅有机花菜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未获得有机认证的食品,应当依法确认经营者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3.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中认定干锅有机花菜是菜名,对经营者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不正确。因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APP投诉举报截图,案涉产品店铺信息截图,订单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下属某所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美团APP平台店铺某小厨)售卖干锅有机花菜,认为该菜品没有有机认证标识及防伪码,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退赔、组织调解、依法查处、告知处理结果。经分析研判,申请人的投诉单中含有投诉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举报事项分别予以处理。4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情况予以受理并通过12315平台向其告知,同时与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商家进行沟通,组织双方调解。但商家明确告知拒绝调解及退赔,被申请人遂把调解情况予以回复。4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情况对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售卖干锅有机花菜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予以当天立案。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截止目前,案件仍在处理过程中。
二、关于行政复议的答复。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行为无行政复议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复议。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回复只是针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调解的回复,调解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行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被申请人正在依法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情况,被申请人已向其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待后续案件处理完毕,也会向其邮寄案件处理结果。至于经营者的干锅有机花菜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亦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待被申请人在规定办案时间内对经营者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后进行确定。3.被申请人处理结果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一方面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回复只是针对投诉事项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回复,无论回复结果如何均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调解结果不满,可以与经营者进行民事诉讼。另一方面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已经立案调查。相应的案件处理结果还未作出,又何来处理结果一说。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诉求,其提法就与事实情况相违背,望驳回其复议诉求。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登记表(编号:1330526002023040405738558),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30526002023040405738558),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两份,举报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南立告〔2023〕第FHS-04号)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4日,申请人王某在美团APP平台中“某小厨”店铺(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购买干锅有机花菜一份。申请人认为该菜品没有有机认证标识及防伪码,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当日通过12315APP进行反映,要求依法退赔、组织调解、依法查处、告知处理结果。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反馈:认定有机花菜是花菜的一个品种,案涉干锅有机花菜描述的是菜品名而不是有机产品,未有有机标志,不适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联系协调凤凰街道某小吃店拒绝退赔。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上述回复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并于当日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南立告〔2023〕第FHS-04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APP投诉举报截图,案涉产品店铺信息截图,订单截图,投诉登记表(编号:1330526002023040405738558),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30526002023040405738558),现场笔录两份,举报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南立告〔2023〕第FHS-04号)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该办法第七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出售干锅有机花菜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退赔、组织调解、依法查处、告知处理结果,该反映事项包含投诉和举报两个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以及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进行退赔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并予告知,符合上述规定,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收到申请人要求查处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举报请求,经现场检查后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至行政复议答复时尚未作出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案涉举报部分的答复属于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该部分答复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