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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2023〕62号
发布时间:2024-06-28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丁某维。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丁某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受理前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受理审查限期内。因受理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2023年7月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因相关证据已不存在,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予以说明。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附件。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当时驾驶的小型轿车,因停在三岔路口斑马线上会影响夜间交通安全,就把车挪到马路对面空地上。当时申请人也看到空地有警车,就把车挪到警车旁边停下了,挪车距离只有十几米。之后被警察查酒驾,吹出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又去医院验血。申请人所居住的地方离查酒驾的地点只有几十米,完全没有必要再去开车,申请人的主观想法也只是把车挪到旁边空地上比较安全的地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上路开车,且有现场监控视频及人证作为证据。申请人的驾驶证是A1A2证,被吊销五年的处罚实在是太重。申请人虽然喝酒了,但当时也是处于清醒状态并无醉酒,一直去医院验血全过程也没有醉酒状态。申请人是职业驾驶员,驾龄近三十年,鲜有违章记录,更无酒驾记录,也清楚相关交通法规。申请人就怕汽车停在拐弯位置会影响其他车辆拐弯而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现在生活困难,驾驶证被吊销后相当于失去了工作, 没有经济收入,家里还有八十多岁的母亲要赡养,而且母亲还在住院。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进行调查,撤销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给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从宽从轻处理,以上情况属实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长公(交)撤案字〔2023〕00048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3月28日20时18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长兴县吕山乡某轮胎店门口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乙醇实测值含量:101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拟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开具了第33052231065994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液。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在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民警当场送达申请人。民警将申请人带至长兴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乙醇含量,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2023年4月7日16时,申请人经传唤至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办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于笔录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

经被申请人查明,2023年3月28日20时1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长兴县吕山乡某轮胎店门口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法定程序,制作了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注明: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当场送达。以上事实由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申请人提出其驾驶机动车系挪动车辆至安全位置,非上道路行驶。被申请人认为,从现场路面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申请人车辆正前方即设有路面车位,故申请人所述挪动车辆至安全位置的理由不予认可。另外,申请人载客二人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路口掉头,当观察到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时选择停车,已经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第一次讯问笔录(丁某维)、传唤证(长公(交)传唤字〔2023〕00564号)、第二次讯问笔录(丁某维)、传唤证(长公(交)传唤字〔2023〕00607号)、证人身份资料(葛某梅)、询问笔录(葛某梅)、证人身份资料(蔡某)、询问笔录(蔡某)、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522310659946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确认书编号:20230805LH)、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公司鉴(化)〔2023〕804号)、鉴定人资格证书2份、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浙公字〔2020〕05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长公(交)鉴通字〔2023〕0038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长公(交)调证字〔2023〕00896号)及调取证据清单、丁某维驾驶证信息、丁某维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PDZA202231020000019413)、流动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长公(交)受案字〔2023〕00106号)、立案决定书(长公(交)立字〔2023〕00620号)、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撤销案件决定书(长公(交)撤案字〔2023〕00048号)、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呈请鉴定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现场强制措施呈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湖公(交)审字〔2023〕第3305223106599463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湖公(交)转字 〔2023〕第330500200087103号)、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人民警察证2份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8日20时许,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于长兴县吕山乡某轮胎店门口处开始驾驶,行驶十几米后停靠于警车旁边,经民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实测值为101mg/100ml,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5223106599463),决定扣留申请人驾驶证并检验血液/尿样,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在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接受送达。后民警带领申请人至长兴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通知了申请人的家属,提取的血样于2023年3月30日送至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3年4月4日,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湖公司鉴(化)〔2023〕804号)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后长兴县公安局将血检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

2023年3月28日,长兴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受案登记表》(长公(交)受案字〔2023〕00106号),并对案涉行政强制措施补办审批手续。侦查期间,长兴县公安局两次传唤申请人并制作《讯问笔录》,对两名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表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2023年4月7日,长兴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长公(交)撤案字〔2023〕00048号),认为申请人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立案决定。

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笔录载明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申请人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并放弃听证。经法制审核和行政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20时18分,在长兴县吕山某轮胎店门口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后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申请人不存在涉酒前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2份、第一次讯问笔录(丁某维)、传唤证(长公(交)传唤字〔2023〕00564号)、第二次讯问笔录(丁某维)、传唤证(长公(交)传唤字〔2023〕00607号)、证人身份资料(葛某梅)、询问笔录(葛某梅)、证人身份资料(蔡某)、询问笔录(蔡某)、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522310659946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确认书编号:20230805LH)、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公司鉴(化)〔2023〕804号)、鉴定人资格证书2份、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浙公字〔2020〕05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长公(交)鉴通字〔2023〕0038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长公(交)调证字〔2023〕00896号)及调取证据清单、丁某维驾驶证信息、丁某维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PDZA202231020000019413)、流动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长公(交)受案字〔2023〕00106号)、立案决定书(长公(交)立字〔2023〕00620号)、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撤销案件决定书(长公(交)撤案字〔2023〕00048号)、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呈请鉴定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现场强制措施呈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湖公(交)审字[2023]第3305223106599463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湖公(交)转字[2023]第330500200087103号)、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人民警察证2份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在发现申请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长兴县公安局撤销刑事立案决定后,被申请人依据刑事侦查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因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酒精含量阈值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本案中,监控视频明确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长兴县吕山乡某轮胎店门口处开始驾驶,行驶十几米后停靠于警车旁,申请人在讯问笔录亦予以承认,陈述内容与道路监控显示一致。经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实测值为101mg/100ml,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申请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均超过80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车的标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否对不同准驾车型资格进行分别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均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危害性,与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机动车车型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也没有设定“吊销准驾车型”这一处罚种类,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充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87103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