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林。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康山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蔡某林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康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公开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康山街道甲村农房的评估单。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湖州市康山街道甲村村民,父亲蔡某发,有长子蔡某林即申请人、次子蔡某建。1985年左右,申请人父亲在甲村建造农房一处,有楼房三间。申请人因继承父亲建造的部分祖宅,原湖州市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向申请人发出《宅基地使用权证》,地号为17TE053,四至为北至宅地、东至宅地、西至蔡某建房、南至路。蔡某发于1985年建造楼房三间,申请人与蔡某建于1991年分家,在1993年由村调解员、长辈、同辈到场公证的情况下,补签了《房屋分家契约》,约定东面一间楼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居住,西面一间楼房产权归蔡某建所有居住,中间一间楼房归父亲及奶奶居住(产权归父亲、奶奶所有);楼房前谷场、道场,楼房后灶间、猪羊屋归申请人、蔡某建弟兄俩平分各户一半;将长辈养老送终后,中间一间楼房楼上楼下(包括产权)由申请人、蔡某建各户平分,互不侵犯。至此,申请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并经原湖州市土地管理局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023年初,被申请人拟启动全域土地整治,对甲村村民农房进行了评估,被申请人拆迁办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评估单(申请人自愿将房屋赠予儿媳刘某渝,故评估单上显示产权人为刘某渝,未盖章)交付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又获取了被申请人拆迁办工作人员提供的《某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分户评估表》。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康山街道南部片区(一期)全域土地整治模拟签约公告》,甲村全域、乙村除乙新村外区域纳入整治范围,签约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至3月30日。以自然村为单位,农户签约率达到100%后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100%的,该区域不实施全域整治,且所有评估报告作废、死亡人口不予计算,今后该区域征迁以新启动项目的评估报告和人口安置起止时间为准。但因儿媳刘某渝是否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故未在签约时间内签署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因被申请人迟迟不与申请人签署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户甲村继承祖宅的评估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答复“蔡某林户评估单,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显然答复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范围,依法应当公开,且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所作评估单的相应证据。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户口本复印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康山街道南部片区(一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补偿方案、房屋分家契约、宗地图、土地使用权证、附属设施补偿清单2份、房屋平面示意图2份、某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分户评估表(评估编号:(2022)KSJD第2211-CXC-DSX-008)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三份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称其系康山街道甲村村民,在甲村有农房一处,因康山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近日与其协商农房搬迁安置补偿事宜,故申请公开:1、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及报批手续(办件编号:2023041303420);2、康山街道甲村蔡某林户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单(办件编号:2023041303421);3、甲村集体土地是否征收,如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请公开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审批手续(办件编号:2023041303422)。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关于“蔡某林户评估单”的申请,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2、关于“甲村集体土地是否征收及省政府批准手续”的申请,经查甲村集体土地未被征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3、关于“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及报批手续”的申请,经查“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详见附件1;另,该方案报批手续处于报批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政府信息现属于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告知书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理由不成立。首先,经被申请人核查,2020 年8月8日,因沪苏湖铁路项目建设需要,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拆迁事务所发布征迁公告,因申请人户房屋位于康山街道甲村,属于本次征迁的范围。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户与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申请人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前述协议书完全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己履行完毕。可见,申请人户早在 2020年8月就因沪苏湖铁路项目建设需要,己经被实施拆迁安置,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却隐瞒这一事实。其次,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公布《康山街道南部片区(一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补偿方案》,虽然申请人户的户口登记在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甲村15号,但因申请人户早在2020 年8月就因沪苏湖铁路项目建设需要,己经被实施拆迁安置。因此,申请人户并不符合本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补偿的拆迁安置政策,申请人儿媳刘某渝由此也同样不符合本次拆迁安置政策。再次,申请人所称的其在康山街道甲村继承祖宅房屋的事实不存在。申请人户虽然在1992年7月14日取得原湖州市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建筑占地面积71平方米,但后于1993年9月就前述房屋和土地向湖州市道场乡政府申请新建造楼房73.3平方米,并经批准同意建造,且该房屋在2020年8月因沪苏湖铁路项目建设需要已经被实施拆迁安置。故申请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已无房屋,不存在对其房屋进行安置的依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迟迟不与其签署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本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期间,由于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1993年9月申请新建房屋之前的失效土地使用权证书,导致相关登记信息错误。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己并无房屋,申请人所提及的康山街道甲村祖宅尚遗留房屋系其弟弟蔡某建所有。因此,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其位于康山街道甲村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单之政府信息并不存在。
三、被申请人系2023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被申请人于 2023年4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通过申请人指定的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综上,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不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3份(办件编号:2023041303420、2023041303421、202304130342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征迁公告、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康-沪苏湖-农字(KS-HSH-2020)第031号)、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评估单(报告编号:博文(2020)湖(估)字第康G-36号)、附属物清单、蔡某林房屋平面图、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湖州市区农村私人建房使用非耕地呈报表、缴纳土管水费通知单、现场勘察定点(一到场)表、康山街道南部片区(一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补偿方案、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蔡某林通过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向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康山街道办事处提出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公开:1、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及报批手续;2、康山街道甲村蔡某林户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单;3、甲村集体土地是否征收,如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请公开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审批手续。申请人要求上述信息提供的方式为纸质,获取的方式为邮寄。
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1、关于“蔡某林户评估单”的申请,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2、关于“甲村集体土地是否征收及省政府批准手续”的申请,经查,甲村集体土地未被征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3、关于“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及报批手续”的申请。经查,你所申请公开“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详见附件1。另,该方案报批手续处于报批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政府信息现属于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送达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包含《分户评估表》(评估编号:(2022)KSJD第2211-CXC-DSX-008),该评估表显示房屋坐落于康山街道甲村2队,所有权人为申请人,评估总金额为150175元,附《附属设施补偿清单》,但评估单位某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未在上述评估表上盖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康山街道南部片区(一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补偿方案、某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分户评估表(评估编号:(2022)KSJD第2211-CXC-DSX-008)、附属设施补偿清单、依申请公开申请表3份(办件编号:2023041303420、2023041303421、2023041303422)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书面答复,并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予送达的情形,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于同一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三份内容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统一作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虽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中仅阐述了对康山街道甲村农房评估单这一项信息的答复内容不服,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康山街道甲村蔡某林户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单”以及“康山街道甲村集体土地是否征收,如征收的要求公开浙江省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审批手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针对上述两项信息,被申请人均回复“经检索(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未提供相关检索的证据。且针对第一项信息,申请人已获取评估公司制作的评估单,虽未予盖章,但能够初步证明案涉房屋已被评估,现被申请人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与在案证据不符。故被申请人针对该两项信息作出的答复内容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及报批手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这一信息提供了《康山街道南部片区(一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拟签约补偿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关于“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报批手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康山街道甲村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处于报批过程中,且文件报批信息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呈报、审批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即该报批手续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现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