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2〕16号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姚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年第(001)号),要求:1、裁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年第(001)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重新作出合理合法且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