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教育局。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教育局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变更其退休日期。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2023年1月20日,申请人提交书面补充说明及证据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按单位要求递交了退休证用的照片,但不久后得知退休与否待遇悬殊,也得知了退休日期的确认由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可按最早档案确定出生日期。2021年4月9日申请人向单位提出更正退休日期的诉求。此后申请人一边高三毕业班教学,一边不停奔波查找与户籍资料相关的原始档案,终于在某中学找到了比1986年身份证办理早四年的1982年两份档案,即《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和《中考报考证明》,上面填写的生日均是农历6月。工作单位也有多份填写出生日期为农历6月、公历7月的原始档案,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均向被申请人出示。且原户籍所在地某派出所,承担丢失原始资料的责任而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也保存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哥哥的生日为农历2月16日,并非户籍上显示的公历3月16日,而应是公历3月21日,可以证明1985年的手写户籍资料违背事实属于造假。另,申请人新发现了1988年大学毕业留言册上关于姓名由来的原始材料,可进一步佐证。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可按最早原始档案确定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认为,有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多份原始档案为证,事实非常清楚,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更正退休日期,但被申请人不予更正。申请人又多次拨打政府热线并提出信访申请,还给市长和书记留言,但被申请人仍未予更正。申请人不明白被申请人强调的档案与文件中原始档案的区别,故申请人难以接受与释怀,因此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更正退休日期。但被申请人未予回复。后申请人又认真查阅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认为工作单位未按原始档案认真核对纠正申请人的出生日期。并且公安部门未告知身份证的重要性,仅凭手写的户籍资料即办理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导致申请人之后所有正规填写的材料均被要求按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进行填写。
2022年8月3日17时,申请人通过浙江湖州凤凰所挂号信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整整两个月过去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回复。11月16日下午,被申请人约申请人协商无果。之后还约某中学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前往飞英街道查看户籍资料,但无果而返。11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查到1986年12月有申请人本人签名申请办理身份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出生日期为1966年3月为由,继续拒绝更正退休时间。对此答复申请人认为:第一,1986年申请人签名还是在1985年户籍档案造假之后;第二,当时申请人还是一个刚走出农村,不知身份证为何物的学生;第三,登记表上所有信息都源于造假的户籍档案,只有被要求的本人签名而已;第四,申请人所有档案都有本人签名,不明白被申请人为何只找申请人的部分原始档案说事,感觉只想继续造假。因此不能接受此答复的解释,特申请行政复议。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湖教访复字〔2021〕2号),中考报考证明,湖州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不予受理告知书(湖信复不受告字〔2021〕43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照片五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证明,函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申请人陈某,女,退休时为湖州市某中学高中部教师,现为湖州市某中学退休教师。自其进入湖州某中学任教以来,学校和被申请人掌握的出生年月都是“1966年3月”。2021年4月初,学校根据其出生年月,并按照申请人提交的55周岁退休申请书(申请书上出生年月为1966年3月,有本人签字。办理退休前,学校人事干部对退休相关表格向其本人作了详细说明),为其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并在省社保平台提交办理了退休待遇申领业务。直至业务办结,申请人本人均未提出异议。4月9日,申请人向学校反映自己是6月出生的,要求对其退休时间进行更改,理由是其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是不正确的。考虑到档案中个别材料有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66年6月,学校建议申请人去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找早期户籍资料,以便学校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2021年5月,申请人本人从某中学找到《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和《中考报考证明》两份材料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66年6月(材料形成时间为1982年6月,比人事档案中的材料早),鉴于这两份材料非原始户籍资料,被申请人未予作为更改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7月,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要求更改退休日期。被申请人派专人前往某镇调查核实,未能找到可以证明其出生年月为1966年6月的户籍材料。某镇派出所也对其出生年月进行过调查走访。鉴于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中的1988版和1999版《干部履历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入党志愿书》等重要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为1966年3月19日,结合户籍材料及走访笔录,并与市委组织部等业务部门多次沟通,被申请人综合研判其出生年月为1966年3月,不予更改其退休时间,并于2021年10月办结申请人关于要求更改退休时间的信访事项。2022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继续诉求更正其退休日期。被申请人派专人调查走访其户籍所在地,并于11月16日派工作人员及湖州某中学人事干部陪同申请人至某派出所查看2021年某派出所走访材料。11月18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详见《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二、答复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2015年2月4日《组工通讯》刊登的《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等文件,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再次派专人调查核实,在某派出所找到其1986年12月申请办理身份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有本人签名),上面的出生日期是1966年3月,与学校和被申请人掌握的出生年月一致。2022年11月28日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也再次调查核实,未掌握到新的有效材料能够证明其出生年月为1966年6月或8月。因此决定维持其出生年月为1966年3月不变,不予更改其退休日期。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书,退休人员登记表(湖教退〔2021〕09号),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表,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名册表,干部履历表(1988年),干部履历表(1999年),入党志愿书,申请人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2015年2月4日《组工通讯》第10期)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退休时为湖州市某中学高中部教师,现为湖州市某中学退休教师,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3月19日。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湖州市某中学提交《申请书》,要求办理退休手续。2021年4月1日,湖州市某中学及被申请人湖州市教育局同意申请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并于当日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2021年4月9日,申请人向学校提出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错误,要求更正退休日期。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身份证上出生日期错误而影响退休待遇的问题。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湖教访复字〔2021〕1号),称经前往某镇调查核实,未取得充足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出生年月为1966年6月,根据中组部文件规定,仍认定申请人的出生年月为1966年3月。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不服上述信访答复意见书,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21年10月25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湖信复不受告字〔2021〕43号),认定关于“退休日期更正诉求”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信访复查不予受理。
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更正其退休日期。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履职申请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湖政复〔2022〕76号),后该案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表明经调查核实,在某派出所找到申请人于1986年12月申请办理身份证时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有申请人签名),该表上填写的出生年月与被申请人认定的“1966年3月”一致,以现有证据不足以更改退休日期。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另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湖政复〔2022〕93号),同时撤回湖政复〔2022〕76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1月3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2〕76号),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湖教访复字〔2021〕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湖信复不受告字〔2021〕43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照片,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2〕76号),申请书,退休人员登记表(湖教退〔2021〕09号),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表,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名册表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更正退休日期的法定职责。《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认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系退休教师,适用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认为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即1966年3月错误,要求更正其退休日期。由于退休日期以出生年月为基础,故申请人要求更正退休日期的履职诉求实质上即为重新确认其出生日期。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干部本人要求认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已不再办理,即申请人提出的履职诉求在实体上已无法进行处理,即便申请人提出书面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亦不存在为申请人更正退休日期的法定职责,其所作履职答复的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