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1〕85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作出的《反馈结果》并且重新办理,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经调解,申请人现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