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1〕6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330500191571029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