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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1〕51号
发布时间:2022-06-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李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提出责令被申请人撤销湖国土用(1995)字第4-92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行为,将申请人姓名变更登记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求获得国家赔偿及民事赔偿等十二项请求。复议机构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一份《履行职责申请书》,该邮件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履行职责申请书》满30日后,拒绝履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观点,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履行职责申请、邮件交寄单(收据)、EMS物流查询截图、(2019)浙05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职责申请》,并于当月21日作出书面《告知书》。因申请人在《履行职责申请》中未提供正确的邮寄地址,被申请人于当月27日、28日分别致电申请人以获取寄送地址,但电话接通后申请人均未答复。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再次致电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正确的邮寄地址,申请人未予提供,被申请人遂在电话中将《告知书》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告知不用答复了。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湖复答字〔2021〕51号)后,在所附材料中找到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的地址,遂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EMS形式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收到《履行职责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将《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符合履行期限的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已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要求。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履行职责申请、电话录音3份及截图、浙江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日,申请人李某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履行职责申请》,提出六项行政处理申请:1、注销原湖州某厂使用湖州市某锁厂国有划拨工业土地使用权登记;2、注销湖州某厂法定代表人黄某使用湖州市某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3、依法改变(湖土国用(1995)字第4-9208)工业土地权属并依法办理公民李某住宅地变更登记在(湖土国用(1995)字第4-920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依法改变(湖土国用(1995)字第4-9208)工业土地权属并依法办理劳动者李某劳动用地变更登记在(湖土国用(1995)字第4-920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依法改变(湖土国用(1995)字第4-9208)国有土地权属并依法办理公民李某住宅地变更登记手续;6、依法改变(湖土国用(1995)字第4-908)国有土地权属并依法办理劳动者李某劳动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并附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的《告知书》。2021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履行职责申请》,并于当月21日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向本机关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及附件收悉,所提出的申请事项本机关之前已作出过答复,并已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申请人在《履行职责申请》中所列住址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多次致电申请人以获取其他邮寄地址,但申请人不予提供。2021年8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变更登记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湖复答字〔2021〕51号)附件中所载明的申请人地址,以EMS形式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履行职责申请、邮件交寄单(收据)、EMS物流查询截图、电话录音3份及截图、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5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本案中,从申请的形式来看,申请人系通过邮寄申请书的形式提出履职申请,其本人或代理人并未前往被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从提交的材料来看,申请人仅提交了《履行职责申请》和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并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且从其履职申请内容来看,也并非单纯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因此,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的形式和材料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其申请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故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不能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30个工作日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申请范畴,系一般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应在收到履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职责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1年8月21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符合履行法定职责的60日期限。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或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