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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3X/2022-00028 成文日期:   2022-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司办〔2022〕1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司法局
湖州市司法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26 15: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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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3〕34号)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负责本局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再次送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标的在50万以上的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局法律顾问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第七条  本局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八条  本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承办处室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承办处室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对于新类型的合同,原则上应交由法律顾问进行初审,并提交相关审查意见,承办处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再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审查。拟订的合同未经审查不得签署和加盖印章。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员签署,并加盖司法局公章。

采用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合同签订后,承办处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送交局政府法律事务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处室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  合同承办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资料报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政府法律事务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并优先选定发生争议由湖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承办处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预警报告,并及时主张权利,采取应对措施: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后,可能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处室应当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和防范。发生合同纠纷,承办处室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承办处室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应当妥善保管下列材料,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交局办公室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三)来往电函件、会谈纪要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六)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七)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八)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法院裁判文书;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本局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

合同承办处室负责清理以本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局政府法律事务处

第十九条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