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41号
申请人湖州市某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湖州市某村民小组因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湖自然资规信〔2020〕57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函》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进行了补正。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机关在受理审查前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
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