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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
发布时间:2021-09-28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申请人姚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要求:1.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均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因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本机关通知其补正。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收到经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变更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前身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曾经公开过《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其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被申请人会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平台,向其提出如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湖州市2013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包括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详细信息。该四个表格是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政府文件里存在的,不是申请人虚构杜撰出来的。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载明申请内容涉及面广、复杂,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政府信息,将延期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指导和释明需要申请人补正,可以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内容是明确的,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也是确实存在的,只是认为申请内容涉及面广、复杂,决定延期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称,经多次调查检索,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并未制作或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不予公开是不需要延期长达一个多月的,不公开不能证明申请的信息涉及面广而复杂。仅因为涉及面广而复杂就不予公开,显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正当理由,分明是不愿意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未排除被申请人需要作出区分、鉴别、催办的义务责任。被申请人没有说明该信息不存在,就是默认该信息是存在的。《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阐明:湖州市渔民陆上安居工程是遵照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委联合下文,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5号文件要求落实实施的重点民生工程,湖州市政府和吴兴区政府都相应设立了渔民陆上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总投资9.15亿元。这么重大的社会保障工程,需要牵涉到每个渔民的切身利益,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危房等级户数、被拆迁房面积、享受安置房套数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等基本信息:这是基层政府在渔民陆上安居政策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获知并记录在案的政府信息,应该有档可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是应该可以公开的。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吴兴区农业农村局的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答复均指向被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曾经由于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018)第2号),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是掌握渔民陆上安居工程的政府信息的,包括最基层的村委会信息都可以公开,只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减少公开甚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中的答复,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由于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被拆迁房屋套数及面积、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享受安置房套数和面积数量、货币补偿金额数量等详细信息,比先前申请范围更小,使指向性和特征描述更明确具体,以利于被申请人查询甄别。鉴于申请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弱势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更为突出,申请人只需提供政府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即可,被申请人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再判断政府信息是真的不存在还是行政机关的托词,从而有必要主动调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在平台发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籍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将7月20日与9月1日的两个申请视作相同内容的,但答复内容确大相径庭。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只提供了“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和“某村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其他信息一概不予提供。既然把两个申请视作重复申请,44号答复不予公开,50号答复又可以提供信息是自相矛盾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中,“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4月28日已经答复过了,无实际意义,“某村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只是一份渔民户主名单,没有相关安置补偿数据等实质性信息,等于没有公开。这是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的选择性答复,属于变相的拒绝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人要求的公开信息,明显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三项范畴,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同时被申请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未例外的规定及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重复和无实质数据内容的所谓信息敷衍申请人,属于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侵害了申请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的规定,特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州市农业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2018)第9号)、区农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无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018)第(2)号)、关于渔民陆上安居专项财政补助使用情况说明、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度(2019)第5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单号202007200155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单号2020090101665)、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置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编号2020090101664)。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实体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答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等信息”,经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开,并将相应信息以纸质形式寄送于申请人,故该答复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危房户及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答复并无不当。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户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因无简易汇总表,资料量大、复杂,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纸质资料,特建议申请人到相应街道进行查阅,该项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政府申请表(办件编号:2020090101664)、【南太湖】依申请公开网页截图2份、系统查询截图4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2份、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原始凭证)、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18点52分,申请人姚某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2020090101664),要求公开内容包括:某村全体渔民享受陆上安居政策的详细基本信息,包括总共户数、户主姓名、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危房户及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同日18点50分,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2020090101665),要求公开的内容包括: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被拆迁房屋套数及面积、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享受安置房套数和面积数量、货币补偿金额数量等详细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前后两次申请公开的内容基本一致,于2020年9月3日作出《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内部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某村渔民陆上安居危房户、狭小户的相关资料。202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要求两单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给予协查并尽快回复。2020年9月23日,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复函,并提供了《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两份资料。同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复函称,经查阅档案,无某村陆上安居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该村拆迁政策是渔民陆上安居结合城中村拆迁制定的,具体可调阅滨湖街道征迁补偿方案。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告知申请人:关于要求公开的总共户数、户主姓名、无房户姓名等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开,并提供附件1《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附件2《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两份资料;关于要求公开的危房户及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关于要求公开的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因无简易汇总表,资料量大且复杂,本单位无法提供纸质资料,申请人可以到相应街道进行查阅。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申请单号:2020072001555),要求公开内容包括: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湖州市2013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2015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包括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无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单号202007200155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办件编号:202009010166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单号:2020090101665)、【南太湖】依申请公开网页截图2份、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系统查询截图4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2份、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原始凭证)、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作出相关答复文书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其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和2020年9月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同答复内容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在网上平台提交了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作出《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系针对2020年9月1日的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针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申请人将2020年7月20日和2020年9月1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所得答复进行比较,没有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有关答复并予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交的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并给予答复。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基本信息中的总共户数、户主姓名、无房户姓名三项信息,《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两份材料包含上述内容,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的信息,经被申请人查阅内部档案资料,以及向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查询,均未查询到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检索义务,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予以认可。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在本机关内部进行查询。如相关信息系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形式要求予以提供;如相关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也应明确告知申请人。现被申请人在未经查询的情况下,直接告知申请人至街道办事处查阅,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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