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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49号
发布时间:2021-09-28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申请人姚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2020)年第5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1. 确认(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2020)年第5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均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因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本机关通知其补正。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收到经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变更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前身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曾经公开过《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其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被申请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平台,向其提出如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湖州市2013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包括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详细信息。该四个表格是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政府文件里存在的,不是申请人虚构杜撰出来的。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1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载明申请内容涉及面广、复杂,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政府信息,将延期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指导和释明需要申请人补正,可以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内容是明确的,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也是确实存在的,只是认为申请内容涉及面广、复杂,决定延期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多次调查检索,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并未制作或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不予公开是不需要延期长达一个多月的,不公开不能证明申请的信息涉及面广而复杂,仅因为涉及面广而复杂就不予公开,显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正当理由,分明是不愿意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未排除被申请人需要作出区分、鉴别、催办的义务责任。被申请人没有说明该信息不存在,就是默认该信息是存在的。《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阐明:湖州市渔民陆上安居工程是遵照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委联合下文,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5号文件要求落实实施的重点民生工程,湖州市政府和吴兴区政府都相应设立了渔民陆上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总投资9.15亿元。这么重大的社会保障工程,需要牵涉到每个渔民的切身利益,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危房等级户数、被拆迁房面积、享受安置房套数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等基本信息,这是基层政府在渔民陆上安居政策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获知并记录在案的政府信息,应该有档可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是应该可以公开的。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吴兴区农业农村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答复均指向被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曾经由于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2018)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是掌握渔民陆上安居工程的政府信息的,包括最基层的村委会信息都可以公开,只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减少公开甚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人要求的公开信息,明显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三条范畴,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同时被申请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及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重复和无实质数据内容搪塞敷衍申请人,属于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侵害了申请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2018)第9号)、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无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018)第(2)号)、关于渔民陆上安居专项财政补助使用情况说明、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度(2019)第5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单号202007200155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编号202007200155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因申请人申请内容涉及面广、复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8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2、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作出(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实体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答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统计汇总表、湖州市2013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5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包括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经多次调查检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人并未制作或者获取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公开,故该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办件编号:202007200155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审核表((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及邮寄凭证、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2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及邮寄凭证、系统查询截图5份。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姚某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要求公开: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湖州市2013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2015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包括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经内部审批,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内容涉及面广、复杂,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政府信息,将延期答复,并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要求两单位协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内容并尽快回复。2020年8月15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分别复函称,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政策非其制作,无相关资料。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告知申请人经多次调查检索,其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但该文件并未载明发文主体及文号。该实施方案明确:解决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县(区)政府(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下同)为责任主体,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实施、统一管理,防止和杜绝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申请人要求公开的4份汇总表系该实施方案的附件,但申请人只向复议机关提交了该实施方案的正文内容,未提交附件内容。

  再查明,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南太湖新区履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管理职能,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无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单号2020072001555)、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办件编号:202007200155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审核表((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延答告)及邮寄凭证、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2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44号)及邮寄凭证、系统查询截图5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作出相关答复文书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均予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湖州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湖州市2013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湖州市2014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2015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汇总表,包括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内容。该4份汇总表为《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的附件,但申请人只提供了实施方案的正文内容,未提供附件内容,故现无法明确涉案4份汇总表的具体内容,亦无证据证明4份汇总表的内容与户名、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货币补偿数目等有关。从《湖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内容来看,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责任及实施主体包括县(区)政府(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故该实施方案的制作主体不是被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公开过该实施方案。经被申请人查阅内部档案资料,以及向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两单位均复函称无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政府信息的检索义务。在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鉴于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没有实际意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年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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