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60号
申请人虞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虞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湖市工决〔2020〕02549号)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机关在受理审查前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于2020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