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1〕14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经申请人同意,1月27日开展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
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