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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9〕69号
发布时间:2020-09-11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本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行为。8月6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双方。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和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10月开始不断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但被申请人一直推托不办。2019年2月2日被申请人南浔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申请登记材料作出告知书一份,告知:你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申请登记材料已预审,根据你的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申请资料中还缺少“农村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书”;请补办后再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多次到南浔镇政府要求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规划认定意见,但镇政府也是推拖不办理。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再次要求南浔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规划认定意见,镇政府的理由是,要领导开会决定,继续推拖不给办理。申请人经查阅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找到像申请人这样的事实情况,应该如何办理的具体规定。根据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枳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子确定房屋所有权。第(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再结合,申请人的房屋建造时间是在1985年和1991年建设完工;宅基地使用权于1989年12月10日申报,1991年6月8日经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准予登记;房屋建造未超过批准使用宅基地范围;房屋建造后至今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规定再结合申请人的事实情况,申请人办理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适用该通知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登记,没有需要办理“农村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书”的规定。只有当事实行为发生在该通知第(三)项规定时才需要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南浔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说明情况,要求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被申请人还是不予办理。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宅基地及住房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和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违法。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2018年12月13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2019年7月24日)、农村住房竣工证明书、湖州市区农村房屋宅基地申报登记表及占地现状平面图、农村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确认书、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观点不符合国家部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应提交“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因此,申请人提出无需提供“农村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书”的观点,结合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部委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要求。二、申请人缺少办理所需资料,无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2017年8月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湖州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审查要点的通知》中明确“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内容包括乡镇政府批准建房证明(规划)、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书其中之ー项”等文件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供“乡镇政府批准建房证明(规划)、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三项证明中的一项用于代替“农村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书”。南浔区分局不动产分中心已于2018年9月6日向申请人告知应补资料清单,但至今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资料,故无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湖土资复决字〔2018〕2号)、告知书(2018年9月6日)、回复(2018年12月19日)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申请人向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湖土资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清单。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再次提交登记申请,2018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的异议。2019年2月2日,申请人又提交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登记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书面告知申请材料中还缺少“农村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书”。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张某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未办理相关权属登记也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2018年12月13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2019年7月24日)、农村住房竣工证明书、湖州市区农村房屋宅基地申报登记表及占地现状平面图、农村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确认书、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告知书(2018年9月6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回复(2018年12月19日)、南浔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告知书(2019年2月2日)、行政复议决定书(湖土资复决字〔2018〕2号)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有权并有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进行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收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书》后,虽在此前已多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但被申请人在此次申请登记程序中未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也未作进一步办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