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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9〕77号
发布时间:2020-09-11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安公开告知[2019]18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作为某社区某自然村村民,为了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了解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的补偿情况,于2019年6月15日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以下事项: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的补偿明细。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延期答复决定。2019年8月4日,被申请人以不承担且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为由,答复申请人向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查询。申请人按照上述方式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却不配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供申请人翻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作为三友社区土地的征收单位,应当对三友社区的安置补偿情况整体掌握,既然安置已经在进行,其应当已经根据有关单位报批的补偿明细履行相关的审核批准程序,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加工整理。申请人以个人能力并不能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且已经向相关人员申请查询,对方亦以明确态度表明这些信息不会主动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单纯告知申请人查询路径的答复并不能使申请人获得申请的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安公开告知[2019]18号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户口簿、照片。

      被申请人称:2019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的补偿明细。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发现,在被申请人制作和收集的现有相关政府信息中,并不直接包含该信息。政府补偿基于多种事由发生,如征地、专项补偿、救济等,且时间、批次也因具体事项而不确定,补偿对象可为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为组织内的村民,“自然村”既可理解为村民小组,也可理解为小组内村民的集合,故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补偿明细”是综合信息。该综合信息应理解为历年来被申请人基于各种事由补偿十字路村民组及该组全体村民的所有补偿款项的信息,而该综合信息数据需要对被申请人制作和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和整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为将有限的政府资源发挥最大效用,被申请人不予提供需加工处理的政府信息属于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开告知[2019]1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所答复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查找资料困难,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延期答复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后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18号)就该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三、被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权利。为了保障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权利,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若你需要其他信息,请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后另行提出申请。同时,基于便民原则,你也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能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已经持有的具体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处理。至此,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18号)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安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信息、安公开告知延[2019]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安公开告知[2019]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邵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的补偿明细”。因资料查找困难,2019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公开告知[2019]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经历多次土地征收,涉及相关信息较多,根据你的申请信息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不承担且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若你需要其他信息,请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后另行提出申请。同时,基于便民原则,你也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查阅。”被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信息、安公开告知延[2019]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安公开告知[2019]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安公开告知[2019]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首先,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有权并有责任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现实存在、明确具体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且无需行政机关再行加工、分析的信息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了,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故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相关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的补偿明细”,已明确了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补偿明细”,补偿给付的主体是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补偿对象是安吉县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但并未明确补偿的事由和补偿的年份,导致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无法将信息具体化、特定化。但是,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情况下,直接以“昌硕街道某社区某自然村经历多次土地征收,涉及相关信息较多,本机关不承担且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为由不予公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补偿明细”一般来讲,并非是一项需要行政机关加工、分析才能获取的政府信息,如若属于土地或房屋征收中的补偿事宜,则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涉及相关信息较多”也不是行政机关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充分条件。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上,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如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合理,但是信息众多、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现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描述不够清晰明确,但并未有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直接以“涉及相关信息较多,本机关不承担且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为由不予公开,未充分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安公开告知[2019]18号政府信息答公开复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